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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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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气价对普通燃气表用户的影响

201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所有已通气城市在2015年底以前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这是深化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一步。而对居民用户阶梯气量进行准确计量,是实行阶梯气价的基础。


  目前,居民家庭用户使用的燃气表主要有三类,即普通燃气表、IC卡智能燃气表和远程智能燃气表。各自的特点:①普通燃气表具有成本低、安装简单等特点,但需要燃气公司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根据抄表气量计算燃气费用;②IC卡智能燃气表采用一户一表一卡的方式,用户预付款充值,后刷卡用气,燃气公司根据用户实际用气量确定阶梯气量,无需再派抄表人员上门抄表,有效提高管理效率;③远程智能表能实时了解用户用气情况,同时用户可采用远程充值、网络充值、手机支付等方式缴费,部分远程智能表还从技术上成功解决了阶梯气量的计价问题,但这种燃气表价格较高。综合分析不同燃气表的特点可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可能会对部分普通燃气表用户的气费计算产生一定影响。


1估计气量误差对用户的影响


  燃气公司对安装普通燃气表的居民家庭用户,一般统一规定了抄表日期。但到规定的抄表日,部分用户家中无人或故意不开门,抄表人员无法入户抄表,这就给阶梯气量的确定带来很大困难。对此,燃气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参照用户之前几个计量周期的实际抄表数据,对用户的当期气量进行估计。而估计气量与实际用气量之间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阶梯气价制度下,这种差异会对用户燃气费产生一定影响。不过,居民用户的天然气用量最终要以实际数值为准。燃气公司抄表员在下一次入户抄表时,会对之前的用户估计气量差异与当期抄表气量进行调整,使估计气量最终还原为实际用气量。所以,估计气量与实际用气量之间的“量差”因素对用户燃气费的影响将会消除,普通燃气表用户的燃气费用差异实质上是通过阶梯价格的“价差”形成的。从理论上讲,估计气量与用户实际用气量之间客观上存在以下3种情况,并对用户燃气费分别产生不同影响。


1.1估计气量等于实际气量时,对用户燃气费没有影响


  当燃气公司抄表人员对用户的估计气量与用户实际用气量相等时,用户适用的阶梯气价一致,按估计气量计算的燃气费与按用户实际用气量计算的燃气费相同,对用户的燃气费没有影响。


1.2估计气量大于实际气量时,可能多计用户燃气费


  当估计气量大于用户实际气量时,会出现两种可能:①如果估计气量与用户实际气量在同一档,则不会产生价差;②如果估计气量比用户实际用气量高出一档或两档,则会因阶梯气价的提高而多计燃气费。


1.3估计气量小于实际气量时,可能少计用户燃气费


  当估计气量小于用户实际气量时,也会出现两种可能:①如果估计气量与用户实际气量在同一档,则不会产生价差;②如果估计气量比用户实际用气量低一档或两档,则会因阶梯气价的降低而少计燃气费。


2实证分析


2.1 某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假设某市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阶梯气量计量周期为1个月,燃气费按月结算。其阶梯气价标准为:居民用户每月用气量在50 m3(含)以下的,气价为2.00元/m3;月用气量在50~100 m3(含)的,气价为2.40元/m3;月用气量在100m3以上的,气价为3.00元/m3。


2.2 9月份燃气公司估计气量与用户实际用气量之差异


  该市某燃气公司抄表人员9月份到某小区居民用户家中抄表时,赵某、钱某、孙某3家用户因家里无人,抄表人员无法入户抄表,只好参照用户以前月份的用气量情况估计用气量。但实际上,3户居民在抄表日均各自记录了当月的实际用气量。其中,燃气公司对赵某的估计气量为60m3,与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60m3一致;对钱某的估计气量为80m3,比该用户的实际用气量50m3多了30m3;对孙某的估计气量为100m3,比该用户实际用气量120m3少了20m3。


2.3 估计气量与实际用气量的燃气费差异


  按照该市统一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现分别按燃气公司估计的气量和赵某等3户居民用户实际使用的气量,计算9月份燃气费。


2.4 10月份实际阶梯气量


  到10月份抄表日,燃气公司抄表人员顺利进入赵某等3户居民家中抄表。根据气表读数,燃气公司将9月份的气量估计差量与10月份抄表气量进行调整后,统计出10月份的阶梯气量


2.5 10月份居民燃气费


  10月份,根据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别按燃气公司调整后的用气量计算燃气费和按用户实际用气量计算燃气费。


2.6 用户9月、10月实际用气量计算的燃气费


  根据用户9月、10月实际使用的天然气量计算燃气费,在两个月中,赵某使用天然气110m3(表5),燃气公司估计的气量与用户抄表记录的实际气量完全一致,双方计算的燃气费均为224元(表6),二者没有差额。钱某使用天然气同样是110m3,但由于9月份燃气公司对其估计的阶梯气量与实际存在差异,燃气公司按阶梯气价计算的燃气费为232元,比按用户实际耗气量计算的燃气费224元多8元,在两家用户消耗等量天然气的情况下,钱某的燃气费比赵某多8元。


  孙某使用天然气210m3,孙某根据自己抄录的实际阶梯气量,其燃气费为476元,而燃气公司计算的燃气费是470元,比孙某计算的燃气费少6元。


  从以上计算和分析中可以看出:9月份,燃气公司对赵某的估计气量与赵某实际用气量一致,燃气公司按估计气量计算的燃气费与按赵某实际用气量计算的燃气费完全相同。但由于燃气公司对钱某和孙某的估计气量不准确,且两家用户实际使用气量和燃气公司估计的阶梯气量都超过了第一档,燃气价格发生了变化,从而使9月份根据燃气公司估计气量计算的燃气费与根据钱某、孙某两家用户实际使用气量计算的燃气费不相同。即使燃气公司最终在10月份对9月份的估计气量差异进行了调整,使两个月加总后的燃气公司抄表量与用户实际用量气量相同,但因各档的气量和气价不一,按相同气量计算的燃气费仍不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气公司少收了用户的燃气费,则其自身利益受损;如果燃气公司多收了用户的燃气费,则容易引发用户的不满,从而引起一系列问题。


3 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实证分析,获得以下结论: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时,若居民用户安装的是普通燃气表,在抄表员不能按期入户抄表而估计用气量的情况下,只要估计气量与用户实际用气量存在差异,且阶梯气量已达到第二档或第三档,那么,燃气公司按照估计气量计算的燃气费与按照用户实际用气量计算的燃气费就会存在差异,要么是燃气公司给用户多计燃气费,要么是燃气公司少计用户燃气费。由于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户数量较多,因而累计影响金额可能较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燃气公司应真正树立用户至上意识。燃气公司应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地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多向使用普通燃气表的居民用户宣传按期抄表的重要性,使用户在抄表日尽量家中留人,允许抄表人员入户抄表。如果用户家中确实无人,应尽快联系,争取在离抄表日最近的一、两日内入户抄表,尽量不采用估计阶梯气量的做法;如果确实需要估计阶梯气量,应考虑最大限度降低估计气量不准确对用户燃气费的影响。


  2)燃气公司应大力推广使用智能燃气表。要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用户安装普通燃气表带来的计价差异问题,燃气公司必须加快对居民用户燃气表的改造升级工作,使燃气公司不入户即可在收费系统中实时查看到用户的实际用气量情况,为实施阶梯气价创造积极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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